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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预重整和破产案件通过推荐方式选定管理人制度介绍

上海法院预重整和破产案件通过推荐方式选定管理人制度介绍

作者:8868体育官方入口时间:2026-04-17 07:04:42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在其所著的《破产法精义》中所表述的那样,“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进行重整、清算还是和解,都需要对企业法人进行持续的管理,这这中间还包括必要的财产清理、营业维持、权利行使和财产处分……破产管理人均在有效和高效地执行破产法中起关键作用,对债务人及其资产享有某些权力,有义务对这些资产及其价值以及债权人和雇员的权益提供保护,并确保有效、公正地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财产、清产核资、债权清偿、继续经营、招募投资人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债务人在预重整和重整程序中能否顺利重整成功,管理人这一角色至关重要。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管理人选任上,我国绝大多数法院采用的是简单和一般案件摇号指定+复杂和特殊案件竞争性选聘相结合的方式选任管理人。这种传统的管理人选任方式对于简单的破产清算案件可以有很大成效避免管理人利益冲突问题,但是在大型的预重整和重整案件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缺乏了解导致在管理人履职前期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基础尽调工作”“意向投资人和核心债权人对管理人选任程序缺乏话语权”“债务人原经营管理团队因对管理人缺乏信任导致产生冲突”“管理人选任过程不够透明”等问题,不仅将导致债务人和核心债权人对管理人缺乏信任,还可能会引起选任的管理人无法充分满足投资人和核心债权人的需求,最后导致重整成功的难度增加。

  针对上面讲述的情况,近年来部分法院积极探索以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旨在增强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度,提高管理人的选任质量和效率。本文即是笔者和笔者团队根据所执业地区上海法院相关规定、案例,结合笔者团队担任管理人、债务人法律顾问、债权人法律顾问和投资人法律顾问的丰富经验,对于上海法院一般预重整和破产案件管辖及通过推荐方式选定管理人制度进行一个系统性介绍。

  2019年2月1日,上海破产法庭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挂牌成立。

  2022年1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破产管辖新规》”)正式生效。

  2022年1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庭挂牌成立。

  2022年6月1日,上海三中院颁布的《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正式生效。

  2023年10月11日,浦东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以下简称“《浦东破产规则三》”)正式生效,系对破产案件推荐管理人制度进行了规定。

  2024年11月25日,浦东法院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破产法治建设暨企业破产浦东新区法规实施三周年研讨会”上颁布了《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四)》(以下简称“《浦东破产规则四》”),系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第五条预重整制度所制定的专门细化规范性文件,共8个部分34个条文。

  根据上述《上海破产案件管辖新规》和上海三中院、浦东法院颁布的预重整相关指引,上海市的预重整和破产案件按照企业住所地的不同由上海三中院和浦东法院分别管辖,且适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因为本文仅讨论预重整和破产案件,为了更加直观的展现,故笔者仅将上海法院对于预重整和破产的管辖情况和推荐方式选定管理人制度通过表格的方式简要梳理如下:

  依据《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第七条规定,上海三中院(上海破产法庭)受理的预重整案件,能够使用如下三种方式确定管理人:

  在《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颁布前,上海三中院就在个别案件中对预重整和通过推荐方式确定临时管理人的制度进行了尝试。

  在《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于2022年6月正式颁布后,上海三中院并未立即受理相关预重整案件的申请。在2023年10月笔者作为临时管理人负责人所办理的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受理后,上海三中院自2023年末开始大量受理预重整案件,笔者将上海三中院受理的相关预重整案件中临时管理人提名情况梳理如下:

  此外,自2023年起上海三中院还受理了(2023)沪03破申1150号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预重整案、(2023)沪03破申1263号上海常茂胶合板有限公司预重整案等预重整案件,上海三中院一般都会采用在破申案号下处理预重整相关事宜,且基本上均采用了推荐方式确定临时管理人,同时临时管理人或联合临时管理人成员均为上海高院一级管理人名册机构。

  无论是在相关规范性文件层面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上海三中院在一般的破产申请案件中并无通过推荐方式确定管理人的先例。同时,《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在其共21条的条文中,也并未规定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案件转入司法破产重整程序后,法院应当或可以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为破产管理人。

  但是在司法重整实践中,相关预重整案件转入重整程序后,上海三中院均指定了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单独担任司法重整阶段的管理人或通过摇号方式选定另一家机构与临时管理人一同担任司法重整阶段的联合管理人。

  就具体案例而言,在(2024)沪03破1029号上海博万兰韵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中,两家预重整联合临时管理人均被确定为司法重整阶段的联合管理人。

  在(2024)沪03破17号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中,唯一的一家预重整临时管理人被被确定为司法重整阶段的管理人。

  在笔者所承办的(2023)沪03破1041号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和(2024)沪03破328号上海常茂胶合板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中,在转入司法重整阶段后,除原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机构外,上海三中院还通过摇号方式选定另一家机构与临时管理人一同担任司法重整阶段的联合管理人。

  由此可见,通过预重整程序再转入司法重整程序,系上海三中院通过推荐方式确定管理人/联合管理人的唯一可行路径。

  依据《浦东破产规则四》第11条规定,浦东法院受理的预重整案件,能够使用如下三种方式确定管理人:

  在预重整案件临时管理人产生方式中,浦东法院与上海三中院主要的区别有如下几点:

  (1)浦东法院规定债务人和占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聘用临时管理人,报法院备案即可,上海三中院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仅有临时管理人的提名权,最终决定权在法院;

  (2)浦东法院要求临时管理人需一级管理人名册机构,而上海三中院只要求临时管理人系上海高院管理人名册机构,且在上海三中院的司法实践中已有非一级管理人名册机构担任预重整案件联合临时管理人;

  (3)浦东法院接受外省市具备省级一级资质的机构担任临时管理人,而上海三中院只接受上海高院管理人名册机构担任临时管理人;

  (4)浦东法院明确规定临时管理人符合任职条件且不存在不宜担任重整管理人情形的指定为重整管理人,而上海三中院并无明确规定。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情况报告(2022年-2024年)》[4],截至目前共有3家企业向浦东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行业均为房地产业,涉及债权人近400户、债务40.9亿余元,其中2家企业的预重整程序正有序推进。

  鉴于《浦东破产规则四》系于2024年11月25日生效,浦东法院先前受理预重整案件数量较少且截至笔者发文之日浦东法院还无适用《浦东破产规则四》相关规定受理的预重整案件,先前浦东法院受理的预重整案件的临时管理人系依据先前发布的《浦东破产规则三》所产生,笔者将相关情况做梳理如下:

  依据《浦东破产规则三》的相关规定,浦东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能够使用提名方式确定管理人:

  自2022年2月17日浦东法院受理的首例法院指定申请人提名的人选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起[5],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情况报告(2022年-2024年)》所载明的情况,破产案件中向法院申请提名管理人的25件,其中驳回提名申请2件,同意提名23件。在同意提名的案件中,从提名主体看,17件为债权人提名,4件为债务人提名,2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提名;从被提名管理人类别看,律师事务所19件占82.6%,清算公司3件占13.1%,自然人管理人1件占4.3%。

  从被提名管理人等级看,一级管理人12件占52.2%,二级管理人10件占43.5%,三级管理人(自然人管理人)1件占4.3%;从提名的阶段看,与破产申请同时提出的11件占47.8%,在破产审查阶段提名的12件占52.2%。驳回提名申请的案件中,一件系因被提名管理人与作为申请人的债权人在听证过程中未充分披露相互间存在的利益关系,一件系因提名人不具有提名资格。

  从上述数据能够准确的看出,浦东法院充分尊重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管理人的提名权,且一般而言只要被提名的管理人符合《浦东破产规则三》中的相关规定,不会以其他理由拒绝提名。

  本次新发布的用于规范预重整制度的《浦东破产规则四》和先前发布的用于规范通过推荐方式确定管理人的《浦东破产规则三》存在比较大的差异,笔者将相关差异梳理如下:

  在法院制度性审查和严格监督的前提下,通过推荐方式产生管理人这一机制可当作随机摇号、竞争性选聘等方式产生管理人机制的良性补充,有利于确保管理人在前期对债务人公司进行充分了解,并将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的谈判工作前置,提高破产案件办案效率和重整案件的成功率。同时还有利于确保管理人选任过程的公开透明,推动预重整案件和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程序迈向市场化、法治化,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债务人、债权人和投资人对管理人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2]例:上海金融法院在(2024)沪74破1号上海浦东新区玖创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采用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在(2024)沪74破4号北京安邦物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采用指定母公司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方式确定管理人。

  [3]2022年上海高院、上海司法局重新确定了管理人名册(详见上海高院相关公告:),其中一级管理人机构15家、二级管理人机构40家、三级管理人机构35家、自然人管理人10名。笔者团队所执业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系15家一级管理人之一、笔者系10名自然人管理人之一。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众号,《三周年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情况报告(2022年-2024年)》,链接:。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众号,《全国首例!浦东法院破产庭指定申请人提名管理人重整企业》,链接:。

  路少红律师大成中国区顾问委员会委员、大成上海监委会委员、大成中国区破产重整与清算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大成上海破产重整与清算专业组牵头人。同时担任上海高院第一批自然人管理人(仅10名)、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管理与会员服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中小微企业拯救个人破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首批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预备会员、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与不良资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协会会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商事案件咨询专家。路律师有着非常丰富的法学实务经验和法学理论功底,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积累了包括企业预重整/重整、争议解决、公司并购与治理、长期资金市场等领域在内的丰富经验,擅长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把控项目侧重点和时间节点,结合各企业和项目的真实的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郝彤律师系大成中国区破产重整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委员、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管理与会员服务委员会干事、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中小微企业拯救个人破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干事、英国特许公会会计师(ACCA),拥有“法律+财务”复合背景。作为管理人小组成员成功办理了隆鑫系十七家公司破产重整案(最高院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等多件大型预重整、破产和强清案件,在破产重整、公司并购与治理、争议解决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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