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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在行动 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消费维权执法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在行动 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消费维权执法典型案例

作者:8868体育官方入口时间:2026-04-17 02:34:42

  2025年7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独山子区某商行货架上有9种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对货架、库存食品做全面清理,及时下架、销毁过期食品,规范食品采购、储存、销售全流程,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强化日常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消费的人在购买食品时也要主动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谨慎选购,若不慎购买到过期食品,及时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2024年12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生产公司制作的糕点进行抽检。2025年1月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糕点霉菌实测值超过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不合格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源头防线,必须坚守合规生产底线,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组织生产,重点强化生产环节的卫生管控和质量监测,严防霉菌等微生物污染,做好原料入厂检验、生产的全部过程管控及成品出厂检验,从源头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聚焦食品生产环节,加大抽检频次和监督管理力度,精准排查微生物超标等安全风险隐患,对违法生产行为从严查处。

  独山子区某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案

  2025年3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独山子区某店销售的散装鸡蛋进行了监督抽检。2025年4月收到检验报告,其氟苯尼考项目超过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销售者作为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的关键环节,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把控进货质量关,采购散装鸡蛋、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时要主动查验供货方资质、检验合格证明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食用农产品抽检与监督管理力度,重点排查散装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安全风险隐患,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从严查处。

  2025年10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独山子区某药房购买到过期的隔离衣。执法人员当日对该药房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待销售的4个一次性使用手术垫单和1件隔离衣截至检查时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不同于普通商品,其质量和有效性必然的联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健康。过期医疗器械的性能有几率发生改变,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疗或防护效果。药店作为专业的医疗器械销售单位,应严格把控产品质量,确保所售商品在有效期内且质量合格,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库存检查制度,及时清洗整理过期产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2025年8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独山子区某药房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外用处方药品陈列柜内一盒某款胶囊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药品有效期必然的联系用药安全,过期药品药效可能下降,甚至产生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危害人体健康。药品经营者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药品储存、养护和排查制度,定期清理过期、变质药品,规范处方药品陈列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强化药品经营环节监管,加大对过期劣药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力度,从严处罚。消费者购药时需仔细核对药品有效期、批准文号等信息,发现过期劣药及时投诉举报,共同守护用药安全。

  2025年7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养生馆库房内摆放有润唇膏19盒、眼线盒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有效期化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有效期必然的联系消费者皮肤健康,过期化妆品易滋生细菌、成分变质,可能引发皮肤过敏、感染等问题。养生馆及各类化妆品经营者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化妆品进货查验、储存养护及有效期排查制度,及时清洗整理过期、变质产品,规范化妆品储存条件,避免因储存不当加速产品变质。消费者选购化妆品时,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仔细核对产品有效期、生产日期等信息,若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过期化妆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共同参与化妆品安全监督,筑牢化妆品安全防线。

  独山子区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瓶车的违法行为案

  2025年8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独山子区某电瓶车销售部在售电瓶车开展质量抽检。2025年10月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判定抽检的某牌电瓶车的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反射器项目不符合GB17761规定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电瓶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没收不合格电瓶车、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瓶车作为群众日常出行最常用的代步工具之一,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驾乘人员自身及周边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电瓶车销售者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高合规经营意识,主动学习电瓶车质量安全有关标准和法律和法规,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电瓶车逐一核对产品质量证明、检测报告,仔细检查车辆核心部件性能,规范电瓶车市场经营秩序。

  2025年10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其在独山子区某店购买了1个充电器套装,上面无国家强制3C认证标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在售的同款2个充电器套装无国家强制3C认证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未经认证认可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强制3C认证是保障电器产品安全的重要门槛,充电器套装作为直接接入电路的电器产品,未经3C认证,易存在电路短路、漏电、过热等安全风险隐患。强制认证产品销售者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经营意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主动核查产品的3C认证标识及相关认证文件,杜绝采购、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

  2025年5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食堂发布的“充值有礼”活动的宣传展板最下方写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食堂发布店堂告示中写明“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行为看似行业惯例,实则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本质上是经营者单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开展促销活动的主体在组织各类优惠、充值、折扣等促销活动时,促销宣传内容需真实、明确、具体,清晰标注活动规则、有效期限等关键信息,不断的提高合规经营意识,诚信经营、公平交易。

  2024年12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怀疑其在独山子区某便利店购买的某牌碱性电池为假货,此次购买的电池与此前买同品牌电池的包装、钢印、重量均不一致。执法人员当日对该便利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待销售的某牌五号碱性电池数量为110粒和某牌七号碱性电池120粒。经厂家鉴定该便利店销售的某牌五号碱性电池和某牌七号碱性电池不是原厂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注册商标的品牌权益均不容侵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方面,部分经营主体存在侥幸心理,片面追求经营利润,忽视进货渠道审核、商品资质查验、品牌真伪核对等,对包装异常、标识不清、价格明显偏低的商品放松警惕,甚至明知可能为假冒侵权商品仍上架销售。广大经营者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品牌保护意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制度,认真核实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品牌授权文件等关键信息,坚决从正规合法渠道采购商品,对来源不明、标识不清、做工粗糙、价格异常的商品坚决不予采购、不予销售,认清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做到不售假、不藏假、不护假。